
据了解,新《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有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这意味着,9月1日之后,食品在标识上出现“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的均属于违规行为。
《规定》还要求,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此外,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时,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以5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