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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险办法拟定:账户可随本人转移

(时间:2008-8-22 16:13:28 共有人次浏览【编辑:中国农业信息网】)
日期:2008-08-22 10:14 作者:解丽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日前,在北京国际新闻中心所举办的“中国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集体采访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回答记者提问中透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拟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办法,并且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胡晓义强调,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实行终身累计的方式,所以会出现工作地点变化后,其养老保险的权益能否得到继续承认的问题。其中,难度较大的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是一个具有过渡性色彩的群体,具有流动性和收入偏低的特点,进入较高缴费门槛比较困难。同时,最终归属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关于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缴费满15年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据透露,正在研究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集中体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面,个人账户可以随着本人的流动而流转,将来农民工无论是回到农村还是留在城市养老,都会把他所有的养老权益转移到养老地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

  而目前,根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都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两者共同缴纳。其养老保险金领取的总原则是:必须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领取为一次性,包括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的全额和按其累计缴费年限,按相应的公式再增发的相应数额两部分。但考虑到农民工的流动性,市劳动保障局补充规定: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新参加人员办理。

  转移和接续的程序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但离开本市就业,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对于本市籍农民工,今年开始已经解决了“工龄”和“农龄”相互折算的问题。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规定,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待遇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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